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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前颁布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23-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满足应用型大学一流建设需要、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处级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全面推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学院(部门)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坚持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正副处级干部。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履行选拔任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职责和具体工作落实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学校党政的决策和下达的工作任务,在学校改革发展中攻坚克难,做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师生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要求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反对“四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作风好,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学校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学科研岗位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新提任干部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专职管理干部提任处级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处级副职两个职位任职的经历,且在处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专业技术岗人员提任处级正职职务的,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两年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四)专职管理干部提任处级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科级正职两个职位任职的经历,且在科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岗人员提任处级副职职务的,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两年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五)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

(六)应当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意见,注重从优秀培养对象、优秀骨干教师、优秀管理人员中发现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沟通酝酿,必要时可个别听取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形成工作方案。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可就人选意向提出初步意见。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处级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应当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惯例,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教学科研单位:学校党政领导、人选所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科级及以上干部、系(室)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工会及教代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党政管理及教辅服务单位:学校党政领导、人选所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党支部书记、科级及以上干部、工会及职代会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人选所在二级单位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推荐;可参照上列范围适当增加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谈话调研和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数取人。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园网公布公开选拔、竞争上报公告,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组织部会同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成立选拔考评组。考评组由校领导、党委常委、党委委

员、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校工会教代会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竞争上岗岗位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考评专家按推荐候选人规则,竞聘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职位,投票推荐不超过1人;竞聘人数在4人及以上的职位,实行两轮投票确定考察候选人,首轮投票可推荐不超过2人,第二轮投票推荐不超过1人。

竞聘人数为1人的职位,推荐票数须达投票人数2/3,方可确定为考察候选人。竞聘人数为2人的职位,推荐票数须达投票人数1/2,方可确定为考察候选人。竞聘人数为3人的职位,在推荐票数达投票人数1/3的人选中,取推荐票最高的1人确定为考察候选人。竞聘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职位,第一轮投票,按推荐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3人作为进入第二轮的推荐候选人;第二轮投票,推荐票数达投票人数1/3者,确定为考察候选人。

同轮末位票数相同导致超过应推荐名额时,考评专家按不超过缺额数,对相同票数的人选进行再次投票推荐,并按再次推荐票数由高至低确定候选人。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推荐干部,应当突出岗位需要和工作实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外出挂职及应急抢险等表现优秀的干部。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上级组织有特别管理要求的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或者简单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偏向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由学校党委书记与学校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学校党委常委根据党委组织部汇总的各方面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政治忠诚,重点看是否树牢“四个意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考察政治定力,重点看是否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正确立场方向,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考察政治担当,重点看是否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攻坚克难。考察政治能力,重点看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进应用型大学一流建设的水平效果。考察政治自律,重点看是否严格遵规守纪、依法办学治校。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贯彻新发展理念、管理能力、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党的建设、班子团结、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民主管理、学生、群团工作和完成教学任务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党政职能部门和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维护班子团结、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创新、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尊重师生、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处级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管理水平、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对处级副职人选,突出业务水平、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单位的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党委组织部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第七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级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民主推荐范围执行。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意见。

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必须就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和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和设有二级纪委的纪委书记签字。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考察对象出具党风廉政和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廉洁情况报告和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以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本人人事档案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党、团、工会、妇联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程序和时间按各自章程和规定选举确定。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一个任期为四年。在同一任职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国资、采购、后勤、基建、招投标、审计、招生就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宜在一个任期后交流。岗位专业性特别强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暂缓交流。在同一单位内担任正、副处级干部满12年的人员,应当交流。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非试用期干部可以随时交流。

(三)工作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四)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和加强职能部门之间、学院与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之间、其他单位与职能部门及学院之间的干部交流。

(五)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校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职能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任职;特别严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学或教辅单位从事办公室、实验室管理、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采购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相关工作,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选拔考评组、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选拔、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达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达一年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致学校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或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因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业绩达不到学校党委要求、指出后3至6个月仍无明显改善的,或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表现优异的,可以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积极、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实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攀学院党〔2016〕25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中共攀枝花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