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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2023-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形象展示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教本、专科学生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学生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金等形式。

第五条  学生表彰奖励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依据,在单项奖等特定范围内的表彰奖励评选过程中优先考虑综合素质测评高的学生。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下列学生荣誉称号:

(一)集体荣誉称号

先进学生基层党组织、优秀班集体、优秀团组织、优秀文明寝室、特色寝室、精品社团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

1.名称:优秀大学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劳动先进个人、网络文明先进个人、校园之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共青团员、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个人、星级志愿者等。

2.个人荣誉称号需满足基本条件: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律奋进,学年内无必修课程重修,评审学年和评奖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原则上在已获评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学校评审或批准下列奖励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攀枝花学院奖学金;

(四)社会捐助类奖学金;

(五)单项奖。奖励学生团体或个人以学校名义在道德风尚、创新创业、学科竞赛、课外活动、学生科研等方面获奖或表现突出者。

第八条  院级表彰奖励。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设立院级学生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其他奖项。学校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申请设立学生表彰奖励项目,报学校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纳入校级表彰奖励管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校级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宣传部、纪委办、审计处、科研处、计财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表彰奖励办法,审定奖励获得者名单,受理表彰奖励公示期内的相应投诉,研究和决定的其他特殊事项。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开展校级学生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院级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学生科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校级学生表彰奖励的评审推荐,设立院级学生表彰奖励项目,受理表彰奖励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校级表彰奖励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五章  评定细则

第十三条  优秀班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团组织

(一)评审名额及奖励

1. 学校每学年按10%比例分别评选优秀班集体和先进学生党组织、优秀团组织,并授予荣誉称号;

2. 基层先进学生党组织、优秀团组织的评选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团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秀班集体评审条件

1.组织健全,班内学生干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坚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主题班会;

3.学年内班级同学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不超过3人次;

4.班级考核学年内(补考后)不及格人数比例不超过20%的;

5.班团组织成员工作未出现重大失误或班级成员未出现极端事件;

6.学年内没有“不达标寝室”。

第十四条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按团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文明寝室、特色寝室

(一)评审对象

本专科学生寝室

(二)评比办法

优秀文明寝室和特色寝室分别按《攀枝花学院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管理办法》《攀枝花学院特色寝室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精品社团

(一)评审对象

已正式申请成立的1年及以上的学生社团。

(二)评审办法

各级学生社团申报、社团团工委考核、评审,团委审定后对精品社团予以表彰。

(三)评审条件

1. 社团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备的章程和正确的活动指导思想,有健全的活动制度、组织纪律和活动档案;

2. 模范遵守学校关于社团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校内具有良好声誉;

3. 社团负责人经民主选举产生,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社团干部团结有力,责任分工明确;

4. 社团积极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2次,每次活动有计划、过程记录和总结;社团活动内容符合本社团章程,活动形式活泼多样、深受会员欢迎,有积极意义;参加活动人数较多;

5. 社团会员发展采用动态管理方式,会员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在学校发展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校园之星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标准

1. 每年评选“校园之星”和“校园之星提名奖”人数不超过推荐数的50%,校园之星获奖人数不超过每类星推荐数的20%。每名学生每年限申报一类校园之星,在校期间获得校园之星称号不得超过一次,获得校园之星提名奖不得超过两次;

2.获得“校园之星”荣誉称号者奖金数额为每人3000元,获得攀枝花学院“校园之星”提名奖者奖励数额为每人1500元。

(三)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位列班级前50%,成绩绩点在2.5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自觉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4.成为“志愿四川”注册志愿者,每年累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20小时;

5.积极参加学生组织、社团、班级、寝室创建活动,所在集体获校级及以上表彰

第十八条  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标准

1. 每学年按照毕业生人数的10%评定优秀大学毕业生;曾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该班优秀毕业生比例可增加到13%;

2. 学校对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本办法规定的校级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

3.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崇尚美德,乐于奉献;

4.劳动教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5.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十九条三好学生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标准

1. 每年全校“三好学生”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

2. 学校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30%;

2. 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2.8;

3. 国家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4. 曾获得校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

5. 同等条件下方毅红班、方毅钛班学生优先,英语、计算机优良者优先。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学年内担任或曾经担任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学生干部(含寝室长)。

(二)评定比例和奖励

1. 按学年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

2. 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 学年内平均成绩绩点≥2.3;

2. 对承担的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遵守校规校纪,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3. 国家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4.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50%;

5. 曾获得校级及其以上个人荣誉者优先;

6. 英语、计算机过级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劳动先进个人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评定时间、比例和奖励

1.每年5月;

2.按学年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3.学校授予“劳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认真践行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劳动精神;

2.认真参加“我的公寓我自律”生活劳动,寝室曾被评选为优秀文明寝室或特色寝室;

3.认真参加“我的校园我美化”校园实践劳动,得到师生的一致认可;

4.所修的劳动理论课程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网络文明先进个人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评定时间、比例和奖励

1.每年10月;

2.按学年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

3.学校授予“网络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新媒体宣传成效显著,撰写的新闻、稿件被校级及以上媒体采纳;

3.积极组织或参与学校网络安全周、网络安全知识竞赛、网络文化作品创作和大学生网络文化节等网络文明活动;

4.文明上网,做到“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

5.积极发挥网络正能量作用,自觉劝阻网络不文明行为;

6.积极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文化和网络文明理念。

第二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中全体共青团员。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

1. 按全校团员人数的5%评选;

2. 学校授予“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 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有家国情怀和时代责任感;

2.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成为“志愿四川”注册志愿者,每年累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20小时;

3. 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2.3;

4. 国家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5.“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参与率不少于90%;

6. 尊崇法律,遵守团章;

7. 在“智慧团建”系统注册,红班学员、钛班学员、青马班学员、近两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优先。

第二十四条  优秀团干部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学年内担任或曾经担任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团干部。

(二)评定比例和奖励

1. 按当学年学生团员总人数的3%评选;

2. 学校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 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具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2. 热爱团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团务工作能力,成绩突出;

3. 对党忠诚,求真务实,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强三性,去四化”;

4. 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2.3;

5. 国家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6. 成为“志愿四川”注册志愿者,每年累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20小时;

7.“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参与率达100%;

8. 任团干部不少于一年且在“智慧团建”系统注册,近两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红班学员、青马班学员优先。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优秀个人

(一)评审对象

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

1. 按参加学校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的10%评选;

2. 学校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 全程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工作踏实主动,做出实际贡献;

2. 热心服务,甘于奉献,表现卓越,受到广大群众好评;

3. 在实践活动中认真负责,能吃苦耐劳,受到好评;

4. 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5. 保存好实习日志、活动照片等相关资料;

6. 获评优秀调研报告的学生优先。

第二十六条  星级志愿者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全体志愿者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

1. 按全校“志愿四川”“中国志愿服务网”注册志愿者的2%评选;

2. 学校授予“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荣誉称号。

(三)评审办法

全校注册志愿者按要求自行申报,由二级学院评选审核,报学生志愿服务大队及团委进行评审后予以表彰。

(四)评审条件

1. 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

3.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时长累计30小时以上。

第二十七条  “十佳荣誉称号”

学校每年从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中遴选出十佳,授予“十佳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本科第二年及以上年级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本科第二年及以上年级学生),参评学年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条件

评审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参评学年度无必修课程补考;非英语专业本科生CET-4 考试总分不低于425 分,其中艺术类本科生英语四级成绩不低于313分;专科学生英语四级考试通过者优先;英语专业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必须通过 TEM-4考试;外语为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外语平均成绩不低于78分。

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学习成绩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含10%,下同)。其中排名=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学习成绩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参评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其中校级表彰奖励的认定参照本办法。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评审名额按照评审当年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同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参评。

第二十九条  攀枝花学院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本科第二年及以上年级学生)。

(二)评审名额及奖励标准

奖学金设置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档次,评审名额每年共计600名,奖励金额分别为3000元/生、2000元/生、1000元/生。

(三)评审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 遵守国家法律、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评奖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 参评学生学年内平均成绩绩点≥2.6;

5. 学年内无补考课程;

6. 英语、计算机过级者优先;

7. 获得攀枝花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度可以申请各类助学金,但不得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条社会捐助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

学校与捐助方签订协议的评选范围。

(二)评审名额及奖励标准

按照捐助方与学校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项奖表彰和奖励

(一)评审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类别及奖励标准

1. 学科竞赛类

经学校批准的团体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校各种组织形式的学科竞赛取得名次或获得荣誉称号。按《攀枝花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2. 创新创业类

经学校批准的团体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校各种组织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取得成绩或获得荣誉称号。按《攀枝花学院创新创业大赛参赛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 课外活动类

经学校批准的团体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校各种组织形式的文艺演出、体育竞技、设计制作等方面取得成绩或获得荣誉称号。按《攀枝花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竞赛)奖励办法》执行。

4. 学生科研类

学生团体或个人以攀枝花学院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著作、学术论文、译文、调研报告、专利等。按《攀枝花学院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5. 道德风尚类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事迹或表现优秀者,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发文予以表彰。

6. 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其他单项奖。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其奖励经费由学校奖助学金专项经费予以奖励;院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学院奖助学金专项经费予以奖励。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各类评优评奖的评审工作,学校纪委办、审计处、学工部(处)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评选、审定、发放全过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 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当年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2. 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类学生奖金实施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各部门或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制定的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应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规定中有与本办法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