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校概况 >> 规章制度 >> 2020年以前颁布 >> 正文
2020年以前颁布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23-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发展工作,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四川省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员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特别是青年教师,高学历、高职称教工和学生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与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审看入党申请书,填写《发展党员工作记实表》,在一个月内指派党支部委员与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填写《谈话情况登记表》,加强教育引导。

谈话主要内容: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第七条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推荐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

党员推荐。对已经递交申请书的教职工入党申请人,采取党员推荐方式。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都应列为被推荐对象,党支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推荐,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推荐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和公布推荐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团组织推优。确定优秀团员学生作为党的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团组织推优方式。党组织应当把申请入党名单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是: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团员表现情况,经过团员民主评议表决或票决后,提出推荐对象,报二级学院分团委审核。

(二)在各二级学院分团委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党支部。

(三)党支部委员会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人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上级党组织应当对党支部的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将《关于×××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发展党员审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入党申请书、《发展党员工作记实表》《谈话情况登记表》、党员推荐或团组织推优情况等,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书面反馈《关于同意×××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批复》,党支部发放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所在党支部党员教师、党员辅导员或学生党员担任联系人;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其所在党支部负责人、支委、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每季度按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指出其优点、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分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应进行调查分析,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做好宏观规划和指导。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内容是: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季度至少有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书面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完成某项重要任务后的收获和提高;参加某项重要活动,或学习了某篇重要文章,或观看了某部影视作品后,所受到的教育和体会;在平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产生的想法;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国内外重大事件的认识和态度;按照党员标准分析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汇报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直属党组织应做好新进教职工和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各直属党组织应将有关材料完整封装后转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并结业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后,经上级党组织初审,填写《发展党员审批情况报告表》,研究提出《关于将×××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连同档案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以《关于×××同志为发展对象的批复》书面通知党支部后,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时,应把握以下标准:

(一)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觉悟;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立场是否坚定,能否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

(二)思想标准。重点考察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业务标准。重点考察学生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成绩是否良好,能否起表率作用;教职工是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成绩突出。

(四)行为标准。重点考察是否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廉洁自律;是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和同志;行为举止是否文明;是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艰苦朴素的作风;是否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是否做同学同事的知心朋友,热心为群众服务;是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征求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和民意测验。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发展对象为学生的,须征求辅导员(班主任)、同班同学(不少于8人)的意见;发展对象为教职工的,应征求其所在部门领导、同事和与其业务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不少于8人)的意见。征求意见应由党支部指派专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十六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有弄清楚的问题或疑点;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党支部在综合分析审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或未形成结论性材料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校党校应对发展对象采取短期集中培训、自学、讨论交流、报告会、撰写学习心得等方式集中进行培训。培训和自学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学校党校根据发展对象培训、学习和学习期间的纪律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未经培训且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考核合格但一年内未被接受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其重新参加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在所在直属党组织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公示内容是:公示的缘由和目的;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职称)、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培养教育情况等;反映情况的方式、公示的期限等。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有报必查制度、举报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事实求是地作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或对经核实问题严重的发展对象,不予以吸收,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一般性问题的发展对象,应继续进行教育培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出《关于对×××同志进行预审的请示》,连同党员发展档案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预审。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等部门的意见。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应届毕业生和即将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离校前3个月,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决议。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党支部应当在支部大会召开后一周内,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支部将《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填写《发展党员审批情况报告表》,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提请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程序是否规范。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发展程序规范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党委对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二级学院党委的审批结果,一周内将《关于将×××同志进行预备党员备案的报告》《发展党员审批情况报告表》报学校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对高中或其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党委组织部应与本人谈话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预备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

(一)召开支部发展大会时未满18周岁;

(二)入党材料存在造假、舞弊现象的;

(三)发展党员的程序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越位发展、错位发展的;

(五)发展入党前未按规定培训,预备党员本人对党的概念模糊,对党的有关知识一无所知的;

(六)进校前已经召开了支部大会,但进校时原支部上级党委仍未审批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七)存在其它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情况的。

对不予办理预备党员接转手续的同志,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被批准的预备党员进行谈话介绍支部情况,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直属党委(党总支)组织,也可由党支部组织。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是:

一、奏(唱)《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三、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举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领誓);

四、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五、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以发言);

六、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教育的主要内容是:①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教育,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正做到思想上入党;②增强党性修养的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③党的纪律、作风和优良传统教育,党的先进性教育;④增强学习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①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各项纪律情况;②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已、廉洁奉公,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在各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③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的其他活动的情况;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⑤学生的学业情况,教职工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应每三个月共同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或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在预备期满前1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的范围、要求和时间同发展党员公示相同;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五)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并对其能否转正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公示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无记名票决;

(五)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党委对上报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二级学院党委的审批结果,一周内将《发展党员审批情况报告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受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直属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移交学校档案馆,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由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保存;学生党员档案由各直属党组织保存。党员调出我校或毕业离校,党员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出。

办理过程中要履行好材料接转手续,杜绝材料丢失、错装、材料不齐或入党手续不全等情况发生。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或个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出国留学或交流访问,无法继续考察和办理转正手续的,需事先向所在直属党组织申请暂停预备期。回国后由本人书面向所在直属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预备党员向直属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书面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其出国前的预备考察期,考察时间满一年的,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六章  党员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直属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布置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构建校党委、各直属党组织、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直属党组织是各单位党员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直属党组织书记是党员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学校党委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建立兼职组织员队伍,充分发挥兼职组织员在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各直属党组织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专题研究党员发展工作;每半年对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每年11月初,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情况后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半年对各直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攀枝花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攀学院党〔2002〕74号)、关于《中共攀枝花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攀学院党〔2004〕69号)同时废止。

中共攀枝花学院委员会

                        2015年6月15